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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李传媒艺术学校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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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桃李传媒艺术学校巴中艺术学校巴中传媒学校

2014-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为:巴中市巴州区桃李传媒艺术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是经巴中市巴州区教体局审批、和巴州区民政局登记,由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艺术文化培训非营利性的民办培训学校。 

第四条  本学校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艺术文化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区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巴中市巴州区老城电影院六楼。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余萍

第八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       

第九条  本机构办学范围是中小学生音乐、美术、传媒等艺术培训以及艺考教育咨询指导。

第十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非学历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全年)中短期培训。

第十二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巴中市巴州区招生,培训对象为社会成人和在校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校长,是本机构的决策人员。学校成员为10人,从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应具有3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并均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和专业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规章制度

十八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七) 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举办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人报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由本机举办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举办人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举办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2年二月15日经本机构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举办者签名:   余萍

                                     20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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